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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投資股市所得,報稅有眉角

今年來台股交易熱絡,國稅局接獲不少公司詢問相關稅務問題。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,公司在股市投資取得相關所得,課稅規定根據所得類型有所不同,
可分為出售股票或股份、獲配股利兩種。
在出售股票或股利方面,又可分兩類。首先,若公司買賣國內公司上市櫃股票、
未上市櫃股票,或是海外公司來台上市櫃的KY股,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,
依規定屬於「證券交易所得」。
國稅局解釋,國內目前停徵證所稅,這部分所得不用課營所稅,損失也不能用來減除所得額;
此外,要記得這些股票交易所得,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(最低稅負制)課稅。
另一種容易被營利事業忽略的情況,就是買賣未簽證發行股票的公司股份,
這部分屬於「財產交易所得」,非屬證券交易所得,不適用停徵證所稅,
因此這部分須計入營利事業交易年度收益或損失來課徵營所稅。
而在股利課稅規定方面,也可大致分為兩種。
首先,公司取得國內企業發放的股利屬投資收益,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,
也不用計入最低稅負制;第二種,若是獲配KY公司股利則屬海外所得,
對營利事業而言,應計入所得額計算營所稅。
國稅局舉例,甲公司110年度分配獲配國內上市A公司及KY股B公司股利各50萬元,
A公司股利屬投資收益,無論是營所稅、最低稅負制都免計入課稅;
獲配B公司股利則屬海外所得,應計入營所稅。
此外甲公司並出售國內C公司股票獲利100萬元,這部分屬於證券交易所得,
停徵證所稅,但應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;另出售D公司未發行股份獲利150萬元,
則要視為財產交易所得,課徵營所稅。
(2021.12.06)
類型 | 規定 | 營所稅 | 基本所得(最低稅負) |
---|---|---|---|
出售股票、股份 | 出售股票所得,為證券交易所得 | 停徵 | 應計入 |
出售未發行股票公司之股份所得,為財產交易所得 | 應計入 | 免計入 | |
獲配股利 | 國內上市櫃、未上市櫃股利 | 免計入 | 免計入 |
KY股利,屬海外所得 | 應計入 | 免計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