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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投資股市所得,報稅有眉角




會計師事務所:公司投資股市所得,報稅有眉角

  今年來台股交易熱絡,國稅局接獲不少公司詢問相關稅務問題。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,公司在股市投資取得相關所得,課稅規定根據所得類型有所不同, 可分為出售股票或股份、獲配股利兩種。

  在出售股票或股利方面,又可分兩類。首先,若公司買賣國內公司上市櫃股票、 未上市櫃股票,或是海外公司來台上市櫃的KY股,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, 依規定屬於「證券交易所得」。

  國稅局解釋,國內目前停徵證所稅,這部分所得不用課營所稅,損失也不能用來減除所得額; 此外,要記得這些股票交易所得,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(最低稅負制)課稅。

  另一種容易被營利事業忽略的情況,就是買賣未簽證發行股票的公司股份, 這部分屬於「財產交易所得」,非屬證券交易所得,不適用停徵證所稅, 因此這部分須計入營利事業交易年度收益或損失來課徵營所稅。

  而在股利課稅規定方面,也可大致分為兩種。 首先,公司取得國內企業發放的股利屬投資收益,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, 也不用計入最低稅負制;第二種,若是獲配KY公司股利則屬海外所得, 對營利事業而言,應計入所得額計算營所稅。

  國稅局舉例,甲公司110年度分配獲配國內上市A公司及KY股B公司股利各50萬元, A公司股利屬投資收益,無論是營所稅、最低稅負制都免計入課稅; 獲配B公司股利則屬海外所得,應計入營所稅。

  此外甲公司並出售國內C公司股票獲利100萬元,這部分屬於證券交易所得, 停徵證所稅,但應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;另出售D公司未發行股份獲利150萬元, 則要視為財產交易所得,課徵營所稅。 (2021.12.06)

  

類型 規定 營所稅 基本所得(最低稅負)
出售股票、股份 出售股票所得,為證券交易所得 停徵 應計入
出售未發行股票公司之股份所得,為財產交易所得 應計入 免計入
獲配股利 國內上市櫃、未上市櫃股利 免計入 免計入
KY股利,屬海外所得 應計入 免計入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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