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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期繳稅滯納金每3天加徵1% 行政院核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

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,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,已於本(110)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,其中修正條文第20條,
將滯納金加徵率由「每逾2日」加徵1%,修正為「每逾3日」加徵1%,且總加徵率由15%降為10%,
經行政院110年12月23日院臺財字第1100040703號令,核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。
該局進一步說明,稅捐稽徵法修正條文第20條第2項明定「本條文施行時,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,
適用修正後之規定」是以,111年1月1日施行時「欠繳應納稅捐」及「未逾滯納期間」,於施行日後繳納者,
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%滯納金;反之111年1月1日施行時「無欠繳應納稅捐」或「已逾滯納期間」者,
則不適用修正規定。有關施行日前、後案件,其滯納金計算方式表列如下:

舉例說明:假設王先生應納稅捐限繳日期為110年11月30日,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,
計徵滯納金至110年12月30日期滿,如果王先生遲至111年1月才繳納稅款,則應按欠繳金額每逾2日加徵1%滯納金,
最高加徵至15%;又假設王先生於111年1月1日施行日前,已繳納稅款及滯納金,也不能以施行日後之規定,申請退還差額。
結語:能即早繳交還是早繳為妙,但若不得已請依上述方式計算相關滯納金,或依國稅局提供之計算網頁確認相關金額,網頁連結如下: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etw160w
或洽詢本所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