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會計師事務所 - 公司登記.行號登記.申請公司.開公司
董事、股東有怎樣的法律責任,公司欠錢無力償還時有責任嗎?

客戶來電詢問:因疫情肆虐營業客大減,但支出依然,以致於負債大大增加公司卻無力償還。
請問站在負責人、股東的立場來看,股東一定要增資清償負債嗎?
或是債權人有權向股東、負責人要錢嗎?
公司組織對比行號來說有2個特性,即「公司法人格的獨立性」及「有限責任」。
法人格獨立指的是獨立於負責人、股東、董監事等自然人主體之外;
因此公司與負責人、股東是各自獨立的,各自需負擔各自的責任。
有限責任指的是各股東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。若公司負債大於資產,
已無錢可賠時,股東不必負賠償之責。
另公司法第106條:公司增資,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。但股東雖同意增資,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。由此可知股東並無增資償債之必要。
以上為原則,但仍有例外。
例1:公司簽約時,負責人股東任連帶保證人時,或是於公司支票背書時,個人就有給付之責。
例2:公司法第23條: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業務之執行,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,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。即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時有違反刑法或行政法時,負責人就有可能需要負擔連帶之責。違反刑法上,常見的有詐騙銀行貸款、侵占公司資產、不實財報等。違反行政法上,常見的有:公司未依法召開股東會董事會處罰鍰;公司違反稅法欠稅負責人遭限制出境等。
例3:公司法第99條第二項: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,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,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,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。新修條文,內容有很多的解釋空間。
結語:公司基於獨立法人及有限責任特性,其負債、責任原則上是不會牽連到負責人及股東的,但仍需注意相關例外情況。
公司登記、行號登記雖不困難,但需注意不少事項,登記完成即不可回復,
選擇不適合的組織很重要,遇到不得已無法清償時影響更是重大,歡迎各位老闆創業者來電洽詢。